本报讯 (记者 封满楼)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早自2003年实施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全称《暂行办法》),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把自收自支、全额经费和差额经费事业单位全部划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创建起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缴付的机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派发。目前我市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并未开始。
改革:2003年起事业单位养老驶进新的轨实质上,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自1994年,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4年5月首先启动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18%,个人缴付比例为2%。第二阶段,1996年3月积极开展了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同制职工单位缴付比例为24%,个人缴付比例为2%;合同制职工单位缴付比例仍为18%,个人缴付比例为2%。第三阶段,2003年4月实施市政府令其冲出了市直及市内四区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
单位缴付比例为30.5%,个人缴付比例为3%。2004年、2005年个人缴付比例大幅提升一个百分点。2008年单位缴付比例提升至36%。
“青岛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依据三个原则,坚决创建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机制;坚决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不减少;坚决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相符。”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回应,即在过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把全额经费和差额经费事业单位全部划入养老保险实行范围,转变过去由财政必要拨给养老金的方式,事业单位全部按统一比例交纳养老保险费,创建养老保险基金,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平衡开销,更佳地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次改革充分考虑了事业单位的历史和现状,考虑到了改革的力度和职工的忍受程度,合理确认缴付比例和待遇水平,从而不利于改革的稳定启动和前进。
筹措:养老保险费由三方联合开销我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涉到的范围和对象还包括四个群体:本市市、区(市)所属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正式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第一版职工;本市市、区(市)有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中央、省、部队派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早已参与青岛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派驻青单位及其相同职工。那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筹措?青岛市早在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联合开销,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尚存部分累积”的原则筹措,同时顾及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在个人缴付比例和基数中,2003年度个人缴付比例为本人工资的3%,从第二年起,每年提升一个百分点直到8%。职工个人已确定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付基数。
在单位缴付比例和基数中,全体参保单位皆按工商管理职工工资总额的30.5%缴付。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由30.5%提升到36%。调整范围还包括市直和原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和部分派驻青事业单位,牵涉到工商管理职工人数大约为6.2万人、离退休(职)人员大约为2.7万人。派发:“老人”老办法“新人”新的办法青岛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坚决与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相衔接,同时侧重国家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在制度设计上不利于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协商和并轨。
因此2003年以来,我市仍然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的办法”,即《暂行办法》实行前早已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待遇维持恒定,仍按原标准派发养老金。《暂行办法》实行后参与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包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80计发;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暂行办法》实行前参与工作、实行后卸任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包含。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人”计发办法完全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卸任前月缴付工资为基数,根据本人在《暂行办法》实行前的工作年限,每剩一年减少1.4%;过渡性调节金按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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