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印发。印发累计时间为9月8日。该办法限于于保险公司(特指外资股权占到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中资保险公司)变动资本、更改股东、股权质押等不道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印发稿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保监会接纳的其他投资人,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有误自有合法资金。禁令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禁令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印发稿明确提出了应“具备较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正式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较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倒数盈利”等条件拒绝。
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大股东,则特别强调不应遵循长年股权、优化管理、业务合作、竞争规避的原则,涉及资格条件还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年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印发稿还具体,除保监会批准后的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还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人的股权不得多达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发起人所持有人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让。
外资股东所持有人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交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让或移位。禁令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移位的形式互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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